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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支付有法可依

收藏网址复制网址时间:08-01-09 浏览: 来源:来源: 京华时报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大致与《劳动法》无多大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假期调整亦影响加班费

新的假期调整,在年假规定上与原来有一定的变化,这对于劳动者可以获得的加班费也有一定的影响。著名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劳动法律网首席律师刘昊斌告诉记者,这是我国第一个年假规定,首先,只要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休的年假是按照员工参加工作后的工龄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在本单位的工龄来计算;第二,如果不让休年假,应该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来算,支付员工三倍的工资;但是新的制度也规定了员工一年休满病假、事假满一定的天数后,就没有年假了。
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尽相同

中华英才网人力资源专家张利荣告诉记者,由于法定节假日从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将会陆续实施。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此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和在公休日加班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补休”还是“补钱”也不得随意。

■企业说“法”

企业管理须加强规范

智联招聘人力资源总监杨勤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管理须更加规范。要对员工进行合理分类,对有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门卫、前台、高级管理人员;对普通的员工要对加班进行明确界定,有的下班后不走也不干活的肯定不算加班;而怎样才算加班?这就要企业用规章制度来界定,有的是需要经过主管审批才可以认定是加班的,或者是经过公司安排的8小时外的才算。此外,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加班费还要承受的风险是,员工如果违约提前辞职,他完全可以用公司不给加班费为由获得法律支持,不付给公司任何违约金。

■记者手记

劳动者维权意识需提高

对于现今的职场中人,加班已是家常便饭。然而,有不少的企业不支付合理的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有更好的维权意识。据介绍,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劳动者如果不能获得应得的加班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去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此外,安排好工作时间是非常重要的,既不能在工作时间内一味地给自己加码,也不能靠延长工作时间完成任务。因而,提高工作效率,已成为现代企业以及现代职场人面临的主要问题,高效率人才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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